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10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第10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之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該中華民國原產材料於計算附加價值率時不列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