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業務。原審核海關應將第四條所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相關產地證明文件及其審核結果,通知其他各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