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