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