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8條 法規: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公司法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證明文件所載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