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4條 法規: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