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3條 法規: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進口前條貨物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之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