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6條 專責報關人員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但曾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得繼續執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