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5條 法規: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前項准予免稅案,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有效期間三個月,逾期自然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