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53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六章 執行 第53條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