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50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六章 執行 第50條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足追徵。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