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49-1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處分程序 第49-1條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