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4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