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3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