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20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扣押 第20條 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扣押物,得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