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2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