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4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貨棧,除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分兩種:一、進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二、出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出口貨物。航空貨物集散站內設置之進出口貨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