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38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8條 經海關核准暫行停業之貨棧,在其登記證校正期間內,向海關申請准許復業者,原登記證仍可適用至校正期間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