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36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貨棧業者提供駐棧或稽核關員必須之辦公室與辦公桌椅、電話、電腦等辦公設備及駐棧關員往返交通工具,並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繳納規費。關員如需常川駐棧,貨棧業者提供其休息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