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3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貨棧得由海關依職權核定,或由業者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實施自主管理。已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海關不派員常駐。但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指導。前項實施自主管理之條件、事項及審查作業規定,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貨棧實施自主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依海關規定辦理前項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之,其稽核作業規定由海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