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6條 法規: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登記 第6條 經完成登記之貨櫃集散站,因故須自行停業者,應向海關報備。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及其影本向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一、變更名稱。二、遷移地址。三、變更負責人。四、變更或增減營業項目。五、增減資本額。六、土地面積之增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