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3條 法規: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集散站應提供駐站或稽核關員辦公處所、辦公用具、備勤場所及駐站關員往來交通工具。集散站得由海關依職權核定或由業者申請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其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範圍、應具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集散站實施自主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前項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之,其稽核作業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集散站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者,海關不再派員駐庫(站),但於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指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