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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31條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31條
法規: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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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者,除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外,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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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補繳保證金差額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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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依限向海關報備並繳回原領執照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第29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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