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6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6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