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應依規定使用,不得任意改變原有構造、裝置及功能;全時監管保稅卡車採車機封條加封監管貨物時,並應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予以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