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
- 第5條保稅工廠之廠房設施應符合下列標準:一、生產機器及設備已安裝完竣,能立即開工生產或已在生產中。二、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須為堅…
- 第5-1條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工廠或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之新設工廠,於向海關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前,得檢送工廠登記編號或工廠登記…
- 第6條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海關辦理: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工廠登記編號、公司地址…
- 第7條前條申請案件,海關應於書面審查合格之翌日起一週內派員赴廠勘查,經勘查合格之翌日起一週內通知外銷工廠洽期辦理監管,發給保稅…
- 第8條保稅工廠得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請於廠區內設立自用保稅倉庫。前項自用保稅倉庫應與廠區其他部分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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