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1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登記 第5-1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工廠或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之新設工廠,於向海關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前,得檢送工廠登記編號或工廠登記申請證明之有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派員實地輔導保稅工廠之設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