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或保稅原料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其通關程序如下: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發票、…
- 第38條前條保稅產品售與外銷加工廠後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及報單,於報單上註明「XXX報…
- 第39條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本批貨物由xxx保稅工廠供…
- 第40條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前…
- 第40-1條(刪除)
- 第41條前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
- 第42條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售與或贈與國內廠商或到廠參觀之客戶,其價值未逾免簽證限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售與或贈與國內廠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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