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