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一、海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