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海關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者,商標權人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