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3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53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由倉庫業者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失,除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外,倉庫業者應負責賠繳應納進口稅捐(費)。存倉貨物之是否保險,對業經完稅而存倉未提貨物之處置,及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與保稅倉庫業者間之其他有關事項,概與海關無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