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0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50條 保稅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或看樣,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向海關請領准單,倉庫業者憑准單會同關員監視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由申請人恢復包封原狀。但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倉庫業者依該機關核發之文件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