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4條 法規: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空運快遞業者(以下簡稱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空運快遞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