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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32條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32條
法規: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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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物流中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進儲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應受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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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登錄電腦或未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第27-1條
物流中心業者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因扣抵滯欠之稅款、規費或罰鍰而不足者,海關得通知物流中心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補足…
第28條
物流中心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第29條
物流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停止其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一、喪失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條件者。二、事實…
第30條
(刪除)
第31條
物流中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進儲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應受海關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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