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1條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十日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海關核備者。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售貨單辦理者。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辦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