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得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十日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海關核備者。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售貨單辦理者。三、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