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9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9條 民間機構經交通主管機關廢止興建許可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原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免按廢止興建許可時之價格與稅率補徵關稅:一、有第七條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情事者。二、經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收買後,移轉合於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供其繼續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