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5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分別向核備函載明之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及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一、交通部核發之核備函影本。二、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免稅清表。三、貨物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