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民間機構未依第三條規定經交通部核備前,已進口放行之貨物,不得補辦核備,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