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5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5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逾期未繳者,依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並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或向保證人追償。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連續三期未繳納者,除廢止原核定繳納期限,其應徵之滯納金自開始欠繳關稅之翌日起算外,並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或向保證人追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