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4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4條 依本辦法規定分期繳納關稅者,民間機構應於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檢具交通主管機關證明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日期之文件,向海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