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時,檢具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