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以下簡稱案件)有關進口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有關該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經濟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