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9條 法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報關及查驗 第9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