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6條 法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報關及查驗 第6條 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並向海關辦理銷案,逾限時由海關逕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徵之,並停止其該項登記之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