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4條 法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