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4條 法規: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扣繳義務人接獲前條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