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2條 法規: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給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薪資,受領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一定比率者外,依本辦法規定扣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