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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下列文件: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
二、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並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受控外國企業前十年虧損扣除表。
四、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表(包含實際獲配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減除數、按出售比率計算之累積至出售日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餘額減除數)。
五、營利事業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應提出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或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六、受控外國企業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七、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或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受控外國企業之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應備妥下列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二、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營利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揭露及提示相關文件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拒不提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者,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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